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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11月11日区政协十二届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浏览次数:34639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12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鼓励政协委员多提提案、提好提案,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后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立案标准,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提案内容合理确定承办单位。

第三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规定的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提案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核,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提案者是指现任区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

第六条  提案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和编号。对于提案者通过网络提交的提案,须打印纸质提案存档。对于提案者提交的纸质提案,接收、登记后录入提案管理系统,提案原件存档。

第七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一律在提案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及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人员泄露提案内容。

第八条  提案审查立案标准

(一)提案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经过调查研究,对问题有科学的分析和论证,言之有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九条 提案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区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不撤案的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第九条第一、二、五、八、十三款的,可退还提案者并说明原因。

(二)属于第九条第三、四、六、七、九、十款的,可转为委员来信。

(三)属于第九条第十一款的,可建议提案者修改完善。

(四)属于第九条第十二款的,可作为委员来信转有关部门阅处或社情民意报送,也可提请上级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五)属于第九条第十三款的,但具有宏观、超前性探索与思考的,可转为社情民意反映,转送有关部门作为研究决策参考。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复审。提案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将最后复审结果告知提案者。

第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能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提出建议承办单位。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再确定。提案集中交办前,可以实行预先交办,通过电子网络发送交办表和办理件预交办形式,及时沟通协商调整,确保提案承办单位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编印《提案目录》,印发给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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