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池区政协网站!

关于严厉打击“套路借”行为的建议

浏览次数:4870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06 字体大小:

 

近年来,为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国家对“套路贷”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相关机关也对民间借贷领域中的高利贷以及暴力催收债务等行为进行严格规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上述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乏有些债务人编造债权人存在胁迫、暴力、软暴力、高额利息垒高债务等情形,进行虚假陈述,恶意举报,企图规避还款义务的行为,相关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都极为慎重,调查取证难、耗时长,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出借行为通常是基于债务人的需求而产生,债务人的主动性体现的淋漓尽致,债权人出借款项只为好意帮扶或获取利息收益,然不少债务人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理由骗取债权人出借本金,嗣后无故拖延还款甚至失联,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甚至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目前的政策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已经失衡,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严厉打击“套路借”相关行为,更有助于对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整治,有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套路借”是指虚构借款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借款、在借款逾期后恶意举报、虚假报案或利用政策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虚构的事实借款。债务人为骗取债权人的信任或同情,往往以做大工程、大生意、家人生病、自身遭遇悲惨等虚构的事实向债权人借款,使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风险预估而出借本金。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再次以其他借口要求债权人继续出借款项,并称若不继续出借,耽误了工程、治疗,前面的本金也没办法归还了,债权人往往为了让债务人保证能归还所有欠款而继续出借款项。

二、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虚假的承诺。债务人为了债权人能更快的出借款项,往往允诺给予债权人高额的好处费、支付高额的利息或提供虚假的抵押、并承诺短期内即可归还。到期后,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并主动就利息再次出具条据。最后的结局就是债务人耍赖失联,债权人手握一沓借条,却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三、债务人企图逃避债务。在借款逾期后虚假陈述、恶意举报,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催讨无果后,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债务人却在司法机关进行虚假陈述或向其他机关恶意举报,称债权人涉及“套路贷”、所涉款项并未实际出借、债权人纠集他人利用暴力胁迫其出具条据、相关款项已经还清等,企图利用国家严打“套路贷”的相关法律政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还款责任,其行为阻碍了正常的执法以及司法审判。

债权人遭遇 “套路借”后的维权困境主要存在于:1.公安机关不作为。“套路借”的很多情形都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主要是诈骗罪,当债权人发觉受骗,钱款受损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调查。2.司法救济耗时长、花费多。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诉讼往往会增加其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在债务人失联的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判决书,往往一个案件从立案受理到生效执行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债权人还需支付律师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维权成本大大增加。

民间借贷行为能促进民间资金流通,解人燃眉之急,消减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积极推动的作用,但其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缺乏行业监管,“套路借”行为人更是有恃无恐、坑蒙拐骗、耍赖失联,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造成负面影响,危害社会金融秩序,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安机关应充分履职尽责。及时侦察和制止 “套路借”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部分“套路借”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公安机关不能以“经济纠纷”、“已出具借条”等为由简单粗暴的不予立案,对于群众举报的此类案件至少应做基础侦查予以甄别,不能纵容犯罪行为,要肃清有借无还的乱象,力求实现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二、适时开展“套路借”专项治理活动。为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借”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可以联合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和处罚措施,使各级机关在执法、司法时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进行专项治理活动时,可以精准打击,尽快肃清乱象。

三、探索建立民间借贷债权公证执行平台。联合金融监管机构、公证处、法院设立民间借贷债权公证执行平台,对债权人、债务人、借贷数额、借贷期限、利息、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公证登记;出借款项以及还款都经过托管账户进行,账目清晰,一旦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债权人即可通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平台的建立既能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能节约司法救济成本,更便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宏观监管及调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