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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18年3月28日区政协十二届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浏览次数:2452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3-28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管理,促进委员有效履职,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区政协委员(除专职从事政协工作的委员)。

二、评价标准

委员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设基本分和奖励分两大类,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奖励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具体标准见《池州市贵池区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附件1)。

三、评价内容

根据委员履职要求,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分别对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加委组活动、自身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承办委组活动、信息报送、大会发言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实施

1.建档。建立完善委员履职档案,相关部门收集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和综合评价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每年评价一次,做为本年度委员履职表现依据。

2.登记。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材料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综合办、调研室负责登记;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登记;政协委员参加所在委组的会议、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办活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委组负责登记,年终报至综合办汇总。

3.自评。委员对照履职考核办法年终进行自评,并填写《履职日志》、《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报区政协办公室或综合办。

4.确认。综合办按照委员履职考核标准,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核实汇总,考评结果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五、评价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为本会开展委员表彰活动提供依据。

3.为区政协党组提出新一届连任委员建议人选提供依据。

本办法由区政协综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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