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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9年12月4日区政协十二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浏览次数:3982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2-04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把事业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政协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责任担当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敢于发声,在关键时刻靠得住、站出来。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省、市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尊重人民政协、维护人民政协、展现人民政协制度生机活力的要求,落实到积极参与、有效参与政协各项活动中,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以新时代奋斗者的姿态和干劲,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诉求、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

(五)增强责任意识,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政协教育培训,准确把握履职方式方法,全面增强履职本领,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严格廉洁自律,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发挥积极作用,以模范行动展现新时代责任委员的风采。

第五条  委员权利:

(一)有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及部门工作情况、政协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区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通过区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地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我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

(五)有对区政协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六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三)遵守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决议或决定;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的全国性决议和省政协的全省性决议、市政协的全市性决议。

(四)参加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六)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七)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应当辞去委员。

第七条  在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领导下,由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牵头,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各镇(街道)政协联络组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八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区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各界人士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主要方式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第九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政协工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政协协商活动成果、提案、社情民意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主要方式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民主监督。

第十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主要方式是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委员建言或其他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调研、视察、监督、考察活动。参加区政协、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组织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区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积极撰写大会发言,包括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六条 参加界别活动。参加本界别组织的界别活动。

第十七条  开展民主监督。由区政协推荐,以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八条 开展公益活动。组织、参加精准扶贫、帮困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第十九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区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释疑解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区政协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二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履职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三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考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治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四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建立主席会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联系委员等委员联系走访制度,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政协主席会成员联系专门委员会、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系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等工作联络制度。完善委员来访接待制度。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安排政协委员参加。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六条  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以及现代经济、科技创新、历史文化等各方面新知识的学习。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视察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活动、参加界别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每年将委员上一年履职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作为届中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履职信息汇总管理工作由专委会综合办牵头,办公室、调研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协助。

第二十八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区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请假。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请假,全体会议提前向会议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前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区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

第三十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职的委员,应当及时提醒或约谈,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辞去政协委员。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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