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2017年3月24日区政协党组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日区政协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区政协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区政协党组在区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区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是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的派出机构,在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区政协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五条 区政协党组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区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区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区政协重要工作情况。
(三)审定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规定,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常务委员调整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区政协机关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设定、调整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研究决定区政协机关有关人事事项。
(五)维护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者严重违反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审定区政协重大活动的安排意见。
(七)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区政协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党组的工作。
(十)其他应当由区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政协党组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区政协党组要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区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区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区政协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组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区政协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区政协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区政协党组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政协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区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区政协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区政协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区政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 以区政协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或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协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区政协党组议事决策原则上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扩大进行,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当先进行充分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组会议的决定事项是否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均由党组书记确定和审签。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通报缺席的党组成员,可视情况会前征求党外副主席的意见或会后向主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三条 区政协党组书记要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区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区纪委和区政协机关党支部、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市区委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市区委精神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区委精神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要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区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