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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4662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7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7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16〕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事项充分开展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重大决策。党委和政府共同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

5.重要报告。党代会报告、党委全委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6.重要制度文件。党委和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制定及修订。

7.重要人事安排。党委委托的有关重要人事安排建议人选。

8.其他重要事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协重要文件,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全体会议政治决议等;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丰富政协协商的形式

9.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1次,主要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开幕、闭幕会。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分组讨论、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对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报送党委、政府。

10.健全政协常委会专题协商制度。政协常委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2次,主要就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协商。根据需要,也可在例行的政协常委会议之外,就某个重要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联系政协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分管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政协常委会议的建议案或意见建议报送党委、政府。

11.积极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由政协专委会与对口联系的区政府部门及界别协商确定。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主要协商某领域、某行业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视情邀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与政协委员互动交流。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互动交流,推进信息共享。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有关协商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支持界别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

12.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办好政协提案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提案办理效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阅批重点提案机制,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政协办公室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评议制度,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推动提案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3.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就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政协联络组和辖区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通报情况,进行协商。

14.拓展协商形式。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可委托政协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政协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政协党组报告、协商意见、提案、社情民意、政协信息等形式开展协商。探索建设移动平台,增强协商时效。

四、规范政协协商的程序

15.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每年年初,政协办公室在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重点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年度重点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确定,并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印发。其他协商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重点提案确定后,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会商,提出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建议,制定重点提案办理协商计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印发。对未列入协商计划又确需在政协协商的临时约商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提出建议,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主要领导确定。党委、政府调整或增加协商议题,一般应在协商会召开前通知政协,政协主席会议应及时研究并作出安排。

16.协商活动的准备和安排。开展政治协商,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相关代表人士,并提前提供有关协商材料。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协商材料。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相关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17.协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政协党组根据党委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商活动。政协应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邀请函,告知协商内容、参加人员等,并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并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就协商议题作出通报或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

18.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报送。协商意见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政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协办公室综合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其他各类会议协商形成的意见或专门委员会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以意见建议或调研、视察报告形式报送党委、政府。政协重要建议案可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19.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认真落实党委、政府、政协制定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对以政协党组、委员会文件形式报送的重要协商意见,及时呈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转发,分解落实。已经政协协商的重要事项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建议,必要时党委和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吸纳协商意见建议。协商后形成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有关部门要明确办结时间,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交办、督办和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要配合做好督查落实工作。政协可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协商结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向党委、政府报告,向政协通报有关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情况的制度。

五、落实政协协商的保障

20.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政协积极承办、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

21.进一步发挥政协党组的重要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建议。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受同级党委委托,具体组织在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使党的主张成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代表人士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22.进一步畅通知情明政渠道。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涉及政协工作的重大事项,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领导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领导同志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23.进一步健全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相关制度。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健全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跟踪督查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视察调研计划应当包含监督性议题。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健全完善政协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制度。要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制定和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委员视察办法。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意见建议的质量。

24.进一步完善委员履职规定和联络制度。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委员履行职责和服务管理,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要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完善委员履职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委员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员联络机制,发挥主席会议成员、专门委员会,以及界别、召集人、机关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加强镇街道政协联络组建设,形成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委员意识、担当意识,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练好履职基本功,切实做到讲政治、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25.进一步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提高办文、办会、办事能力。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将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委员视察、考察、调研、培训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26.进一步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把新时期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宣传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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