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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和报备制度

浏览次数:6180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26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和报备工作,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请销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贵办秘〔2020〕7号)精神,结合区政协实际,现制定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和报备制度。

一、请假审批及报备事由

1.外出,包括离开贵池区域的出差(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等。

2.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包括病假、事假及政策规定的休假等。

二、请假审批及报备流程

1.区政协秘书长请假,须向区政协主席报告,由主席审批同意。

2.区政协驻会的各委主要负责同志、常委,机关各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须向分管主席和秘书长报告。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秘书长审批同意;请假4-5天(含5天)的,由分管主席审批同意;请假5天以上的,由主席审批同意。

3.区政协办公室人员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

三、请假报备要求

1.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外出的还须填写《外出报告》,《请假审批表》和《外出报告》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2.不得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确因紧急事项及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须先口头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及时办理请假报备手续。

3.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非返家外出,须按要求请假报备。

4.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外出的行程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四、严格销假制度

1.履行请假手续的,返回或返岗后必须报告销假。

2.销假报告须在返回或返岗后1天内书面报告。

3.销假报告报送途径与请假报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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