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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 农工党贵池总支

浏览次数:3569 编辑: 不详 信息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6-08-11 字体大小:

关于尽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

农工党贵池总支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社会一弊,矛盾激化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时有“医闹”和恶性伤医事件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到医院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地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危害。

然而,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采取花钱消灾的做法,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不仅无助于引导医患关系健康发展,而且为原本紧张的关系埋下更深的隐患,因为医院赔偿过滥,缺乏统一赔偿标准,势必伤及医院财力,也影响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患矛盾就在这样的互相伤害中日益加剧。医患矛盾凸显,不仅反映出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方面的矛盾依然突出,同时也反映出在医疗纠纷领域内正常的维权渠道不够通畅,处理机制不够建全。医疗机构虽然应采取诸多措施尽力避免医疗事故,诸如加强医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加大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力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之义务;建立科学合理诊疗路径,方便患者就医等等。尽管如此,现阶段医疗纠纷仍然难以彻底杜绝,健全纠纷处理机制迫在眉睫。

2002年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我区医疗事故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和诉讼解决两条途径处理。

1.协商协商解决首先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有着相同或者近似的认识和评估的基础上,但是现实当中患者一方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和专业知识的缺乏,没有完全了解损害的后果,或者对于损害结果有着夸大的认识,这两者或者导致患者在协商时不能取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导致患者漫天要价,致使和解不成。其次,协商和解的精髓载于双方的自愿和理性,这样方能通过和解达到矛盾的化解,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目前患方主张权益行为的恶俗化和医方时而表现出的敷衍塞责,使得和解中的自愿和理性的成分大打折扣。往往是先闹后解,解而不和。

2.诉讼。诉讼是最为权威的一种解决方式,本应当是最为医患双方所认可的。但是诉讼方式目前并不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式,一方面患方诉讼成本过高,金钱、时间、精力的大量投入与医疗纠纷胜诉后赔偿金额不高的反差,使得医疗纠纷的判决结果对患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大部分患者或家属不愿选择诉讼作为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诉讼中的激烈对抗使得医患双方本来脆弱的关系更加受到伤害,同时公开的审判将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众,使得许多当事人难以接受。另外法院裁判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往往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同行做出,不令人信服,继而不服从判决,转为上访。使得法院判决难以生效。

鉴于目前我区医疗纠纷处理的窘境,结合外地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我们建议我区应尽早建立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机制。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外省已有78年的历史,池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成立于20147月,这个委员会为“第三方”独立机构,与医患双方均无利益关系,一般由司法部门牵头组建,聘请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由司法部门监督管理,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委员会对医疗纠纷实行免费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奉行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得比较早的山西浙江等地,这种第三方调解渠道已经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池州市医疗纠纷委员会成立一年多以来,已成功调处近20起医疗纠纷,由于该委员会由池州市司法局牵头组建并监督管理、由市级财政负担,暂不受理贵池区属医疗机构中产生的医疗纠纷。目前,池州市本级医疗机构中产生的医疗纠纷,赔偿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5万元以上的建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万~5万元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于赔偿金额在1万~5万元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比例较大,因此第三方调解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医患双方协商和诉讼两个渠道之外,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避免了医疗纠纷的扩大和久拖不决,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社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建议我区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商,让在我区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也可纳入池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或者单独成立贵池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健全我区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便于区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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