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活动规则(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委员活动规则(试行)
(2012年3月12日区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增强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会委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条 本会委员必须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遵守和履行省政协、市政协和区政协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声明保留。
第三条 本会委员必须参加区政协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例会,充分运用提案、社情民意、小组讨论、大会发言和视察、调研等形式,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四条 本会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供一条招商信息、撰写一份政协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办一次实事;任期内要积极提交全体会议发言材料。
第五条 本会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对履行政协职责必须率先垂范,在政治学习、合作共事、建言献策等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六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区直委员按界别设立若干小组,各镇街道设立一个小组。委员小组由区政协专委会负责联系,活动内容列入专委会工作计划。本会委员均应积极参加委员小组活动。
第七条 本会每年提出的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统计,撰写社情民意情况由调研室统计,参加会议及活动情况由办公室统计,年终由办公室建立委员活动档案,对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为考察委员参政议政绩效提供依据。
第八条 本会机关加强履行职责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会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扰、打击报复的,本会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本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席会议以及参加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按时出席全体会议的,须在会议前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不能按时出席常委会议的,须在会议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原因。不能出席其他会议或活动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届内2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常委届内3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或常委资格,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由常委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