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2年3月12日区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之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
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一般由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应同政协届期同步,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可进行届中调整。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各组正副组长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区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见,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一条 区政协设置专门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简称“专委会综合办”),作为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和我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发挥专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需要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文字材料,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需要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专门委员文件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池州市贵池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和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活动。每届外出考察学习不少于1次,专委会综合办负责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