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池区政协网站!

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应同等入市、同权竞价

浏览次数:2704 编辑: 调研室 信息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4-11-01 字体大小:

新型城镇化在全国如火如荼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实现农民市民化,需要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但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实现《决定》所提出的目标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建设用地难以入市。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束缚下,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入市流转和抵押融资,乡(镇)村企业用地也只有等企业破产后才能以地抵债或流转。二是土地权属混乱。由于历史原因, 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模糊,主体缺失和成员不清。存在实际使用者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情况, 有些甚至根本未进行过确权登记。三是市场体系不完善。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不对等、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晰、权能不完整、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此建议:

1尽快对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确地、发证。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围、享有权利、收益成员等,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正常流转奠定基础。

2加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下,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建立一个与现行国有土地流转制度有机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3加快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等全能。同时加强金融系统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支持力度,为农民建设用地流转提供包括出租、出让、转让、入股、抵押等多元化的选择。

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建设一批城乡建设用地产权交易所、交易中心等,为城乡土地流转提供有形的交易市场和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统一市场机制,明确土地估价、交易管理、利润分配等相关制度安排,为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平等、合法有偿、有序顺畅地流转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