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
池州市贵池区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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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对象为本届内区政协委员(主席会议成员、驻会常委不参加评选);优秀政协委员表彰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委员总数的5—10%以内。
第四条 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政协章程》,遵纪守法。
2、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各类调研、视察、督查、座谈及各种专题会议、活动等,积极提出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各项履职活动中成绩突出。
3、热爱本职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在各自岗位、行业、领域内取得优异成绩。
4、积极参与和服务全区中心工作。带头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在带动就业、诚信纳税及科技和社会事业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在其他方面取得社会公认的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从2015年开始,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原则上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民主推荐、提交材料、集中评审三个步骤进行。
1、政协各专委会和综合办根据评选条件,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初评,认真推荐预选对象,征求所在单位或镇街道政协联络组意见,确定优秀政协委员候选人。
2、优秀政协委员候选人需填写优秀委员推荐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由委员所在单位或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协办公室。
3、按实际表彰的总名额数,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七条 表彰形式
1、以政协贵池区委员会的名义,对优秀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先进事迹。
第八条 凡被评选为优秀政协委员,符合留任条件的,政协换届时可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九条 本方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