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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破坏金融秩序需引起重视

浏览次数:2854 编辑: 调研室 信息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4-03-25 字体大小:

2013年以来,随着国家“钱根”逐步收紧,银行对贷款规模也在不断调控,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明显增长。民间借贷行为增长的同时,其借贷行为也极不规范,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在:

一是借贷金额高。据了解,民间借贷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元的情况已为常态,超过100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是利率畸高。据了解,民间借贷案件月息一般为35分息,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

三是规避法律情形多。为了能在账面上合法,合同上约定的利率仍在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额外的高利息则附加到融资管理费、业务管理费等其他名目费用中,甚至有的还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高额的滞纳金。有的是利息直接从借贷额度中扣除,在合同上显现不出来。

为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建议:

一是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基准利率与市场实际利率严重脱节,是民间金融利息畸高的原因之一,建议在信贷调控上作出结构性调整,推进利率市场化。

二是加强对借贷行为的监管。针对目前一些担保机构、典当行等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高利贷”业务等行为,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

三是加强对社会融资总量的监测和调控。跟踪把握民间借贷的总量、利率、投向等动态,并适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更多民间借贷资金合理合规地投向中小企业,服务经济发展。

四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发放。建议金融部门制定一套完整的、便捷、安全、灵活的小额贷款发放制度,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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