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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建议

浏览次数:2917 编辑: 不详 信息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18-11-29 字体大小:

当前,我市农村的土地流转多采用“长期出租、固定租金、按年支付”的模式,承包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大多发展种植、养殖和休闲观光农业,个别项目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导致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大。近期,根据部分委员反映,一些土地流转后,项目选择单一,产业实施存在隐患。为引导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设立流转准入条件。土地流转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土地流转后,业主“圈地”现象、项目“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地存在,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随之失去的还有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特别是对无一技之长且年龄较大的农民“挤出”效应更加明显。因此,乡镇和村“两委”对承包人的引导、监管责任不可缺位,应对土地流转设立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申请交易、价格评估、前置审核、合同签订、产权变更等流转程序。在引进业主时,需对经营项目科学论证,避免品种单一、同质化竞争等现象,引导业主培育壮大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下游产业链项目,更多地促成农民就地务工,推动农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涉农保险保障。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如遇较重自然灾害,对承包人则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导致经营失败,进而影响相关农户的权益保障。建议乡镇和村“两委”及有关部门,一是加强涉农保险知识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承包人积极参加各类涉农保险,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二是加大涉农保险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保险化解承包人面临的自然风险;三是保险机构要从降低投保费用、增加险种、适当提高理赔效率等方面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服务质量。

   三、建立流转退出机制。由于承包人与农户是按“长期出租、固定租金、按年支付”的模式签订流转合同,一旦承包人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土地闲置和撂荒,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农户及村组没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应尽快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以便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动态掌握土地流转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相应流转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承包人在流转土地时,应按流转面积向村组集体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当承包人出现经营困难不能履行合同时,村组集体可根据合同让其退出,并用保证金支付土地租金,确保农户权益;加快建立流转退出机制,当承包人的经营意愿改变时,可按退出机制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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